根据《关于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〉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)第九中第二款规定,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,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,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。